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1904号
申请人:张桂兰。
被
申请人:成汝斌。
原告张桂兰诉被告成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桂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汝斌的财产26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成汝斌名下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张桂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史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