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3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普众信惠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喜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俊龙,男,198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徐庆,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执行人苏州普众信惠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龙与被执行人徐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13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
一、徐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苏州普众信惠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龙借款本金29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20200元;
二、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苏州普众信惠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为苏B×××××宝马牌小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3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苏州普众信惠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龙已预交),由徐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苏州普众信惠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龙。因被执行人徐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普众信惠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龙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控平台查询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及全国、地方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及执行结果如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徐庆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成3-88-2704室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2月28日前往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惠山分中心查封该房产。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且经申请人同意该房产不在本案进行处置。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徐庆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的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2月28日前往无锡市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本案为首封。但由于不知该车辆具体位置,故该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庆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庆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前往无锡市阳光壹佰国际成3-88-2704室房屋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庆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徐庆的高消费行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包征雄
审判员 陈京南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