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1民初1033号
原告:倪俊,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口路******。
被告:石峰,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倪俊与被告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因涉嫌犯罪于2019年4月被羁押于福建省晋江市晋江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石峰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无法提审被告。为正确处理本案,须待该刑事案审结后,再行提审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露
人民陪审员 华 爱
人民陪审员 张永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佩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