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萍。
被执行人:连灵敏,女,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一豪,男,汉族,1992年8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宋有声,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风正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路****楼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一豪。关于河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灵敏、李一豪、宋有声、河南风正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宋有声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4号2号楼3单元36号(产权证号08××**)房产。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有声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4号2号楼3单元36号(产权证号0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海明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