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民初1425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杨雪霞,女。
委托代理人:魏建恒,
被
申请人:赵建波,男,。 原告杨雪霞诉被告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冀0105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赵建波名下银行账户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杨雪霞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雪霞诉被告赵建波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雪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建波名下冀A×××××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巾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旭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