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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民初1425号之一

杨雪霞、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雪霞;赵建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民初1425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杨雪霞,女。

委托代理人:魏建恒,

被

申请人:赵建波,男,。 原告杨雪霞诉被告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冀0105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赵建波名下银行账户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杨雪霞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雪霞诉被告赵建波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雪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建波名下冀A×××××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巾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旭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