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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524执拘41号

李春廷、杨春强等与徐子跃买卖合同纠纷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子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云0524执拘41号 被拘留人徐子跃,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住昌宁县耇街乡水炉村民委员会徐家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33025197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廷、杨春强等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徐子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子跃态度极其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害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徐子跃司法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