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727民初717号之一 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关于原告韩恩丽与被告韩俊彪、乔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晋0727民初7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依法解除对韩恩丽所有的晋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附:本院(2019)晋0727民初7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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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恩丽与韩俊彪、乔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727民初717号之一 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关于原告韩恩丽与被告韩俊彪、乔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晋0727民初7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依法解除对韩恩丽所有的晋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附:本院(2019)晋0727民初7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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