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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3496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曾东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曾东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49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曾东全,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9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

一、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设的房屋;

二、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非法占用的103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

三、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88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土地以及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设的房屋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未明确被退还土地的对象,申请执行人就此作出的责令退还土地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执行对象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并未查明被申请人建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即对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上述情况未得到准确核实的情况下,准予行政强制执行可能损害被申请人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一、二项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故本院不准予执行。 关于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的内容。被执行人在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地段建设房屋,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不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对其处以罚款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9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二项决定。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9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884元。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