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382执6818号之一

黄秋娟、刘海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秋娟;刘海兵;陈小红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6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秋娟,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刘海兵,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陈小红,女,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黄秋娟与被执行人刘海兵、陈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刘海兵、陈小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海兵、陈小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海兵、陈小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兵、陈小红有银行开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刘海兵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9××××的思威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9年01月30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海兵、陈小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刘海兵、陈小红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海兵、陈小红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刘海兵、陈小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秋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刘海兵、陈小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68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代

书记员 叶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