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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5986号

常州市常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卫东、王建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常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卫东;王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5986号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常州市常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卫东,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

申请人:王建华,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常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卫东、王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常州市常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卫东、王建华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常州市常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卫东、王建华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青

书 记 员  王伟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