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2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化勇,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
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国,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松,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上诉人于化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事故车辆鲁VN1651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对“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是否已经依法尽到提示义务,即该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事实未予查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于化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祝建海
审判员 张守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昱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