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王江凤,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被执行人:张金国,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被执行人:陈文,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王江凤与被执行人张金国、陈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3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江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金国、陈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29212.90元【购房款250000元、利息71958.90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4日)、案件一审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4729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