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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03执588号

王江凤、张金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江凤;张金国;陈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王江凤,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被执行人:张金国,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被执行人:陈文,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王江凤与被执行人张金国、陈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3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江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金国、陈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29212.90元【购房款250000元、利息71958.90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4日)、案件一审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4729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