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6122号
原告:广东牛么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自编**楼**之十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E7GA26。
法定代表人:刘凛。
被告:左军,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牛么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军名誉权纠纷一案,由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彭宜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4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牛么王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凛、被告左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牛么王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包括网络和现实中;2.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负责恢复原告名誉;3.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260099.55元;4.被告承担本案和(2018)粤1802民初5004号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份,原被告双方在贩卖新疆特产的生意合作中,原告先后支付了近28万元进货款给被告左军。被告负责采购,但是到今天为止,被告都无法提交有效凭证入账。采购中所产生的大面积质量问题到现在为止都没有跟进售后,对原告公司形象造成毁灭性创伤,也直接导致了生意亏损。在双方合作存续期间,被告利用其公职人员身份拉走客人另立门户从此开始了恶意竞争之路。从2月份至今,被告为了竞争的需要一直在想方设法自导自演安排其微友恶意差评,在微信群造势攻击原告种种所谓的“不诚信”,借机再利用其公职人员身份出面拉走客人。被告曾扬言得罪了他要让我混不下去,发展到后来直接利用其公职人员身份在网上大肆传播说我是骗子骗了他很多钱,他在法院告我。一步步将一家蓬勃发展的初创企业推至破产的边缘。原告的前期投资加上直接损失超两百万元,目前原告已无法正常运作,法定代表人个人在圈内也已寸步难行,对公司股东及家人都无法交代,请法律还我公平正义。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第一页),证明被告安排其朋友恶意差评、自导自演在微信群诽谤刘凛个人和原告公司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第二页),证明被告到处宣传刘凛是骗子,骗他钱要到法院起诉刘凛。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张,证明在销售中出现产品问题,原告都是马上处理并及时赔偿,不存在不诚信的行为。5.刘凛向被告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刘凛并没有骗被告的钱,所转款项均是货款,并没有被告辩解的预付款和定金、垫款的事实。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是微信群群主(“筹备对接群”),被告指示刘凛将群友移出群和拉进黑名单,其对刘凛的工作均有指示,被告作为幕后老板掌控一切事务。7.宣传介绍图片、新闻截图,证明“牛么王科技公司”、“刘凛”、“牛么网”均是同一主体。8.经济损失统计表,证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经营收入产生损失的事实。9.照片,证明被告安排原告参加政府工作会议,使用的姓名牌是“刘凛”而不是“刘长福”,被告清楚刘凛的真实身份,刘凛没有使用“刘长福”的名义欺骗被告。10.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巧取豪夺,窃取了原告的创业成果,用欺骗、哄骗手段拉走客户另行销售农产品的事实。11.系统截图,证明原告与被告成为竞争关系之后,被告利用公职人员之便散播对原告不利的言论,原告经营中出现客户非正常的退款要求,导致无法正常运作的事实。
被告左军辩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凛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其主动要求被告帮忙对接新疆特产销售。2017年11月21日下午17:37分,被告建立了“新疆特产认购群1”、“新疆特产认购群2”、“新疆特产认购群3”共三个群,并根据刘凛的请求将其拉入群内。在三个群拉满后,12月16日,刘凛以方便对接新疆瓜果为由,要求被告将群主资格转让给他,被告考虑能够更好地对接新疆瓜果销售进行扶贫工作,就将三个群的群主资格转让给了原告。然而,刘凛在成为群主后,对群内的消费者不讲信誉、不诚信、态度蛮横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刘凛不断将对其提出投诉和异议的群友踢出微信群,由于原告尚欠被告垫付的大部分货款未付,被告不得不及时在群内对其规劝和批评并进行协调;其后,刘凛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将原群主的被告及协会、经科局等相关人员一并踢出微信群。由于三个微信群里大都是被告的微信好友,被告被踢出群后处在茫然不知情、无法掌控局面的状态,而原告的不讲信誉、不诚信等行为则更加肆无忌惮,引发原微信好友误解,从而极大地损害了被告及禅城区互联网协会、张槎经科局的良好名誉。迫于无奈,被告为了防止更多群友受骗,不得不及时揭示真相,澄清事实,厘清与原告之间的关系,通过微信好友周知,并在三个微信群里进行风险提示和情况说明。被告的提示和说明目的正当,用语并无不妥,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相反,在被告对原告进行规劝和协调时,原告居然将被告及其同事一起踢出群。其后,部分群友以为这些不诚信行为均是被告的幕后操控,遭到指责,极大损害了被告的良好声誉,且这种损害具有不可修复和不可逆转性。原告将依法主张权利。被告在多次对原告催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从2018年3月13日起就开始不断沟通、说服并警告原告,将通过法院起诉解决。原告对被告的警告置若罔闻,不予理睬,被告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1日晚19:36分对原告进行了最后通告。原告未主动支付货款,反而“恶人先告状”。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举证的证据如下:微信聊天截图及文字说明,原告从一开始就是用假名“刘长福”以及使用假公司名称“牛么网公司”(实际注册名为牛么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原告一系列不诚信、拖欠货款的事实以及被告积极协调沟通以及规劝原告的事实。综合在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广东牛么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凛,工商登记显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健康信息咨询(不含医疗及心理咨询);网上销售农产品;食品流通;销售保健食品、日用品、百货。被告左军是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公务人员,2017年6月8日被佛山市政府选派到新疆喀什草湖镇挂职援疆3年。2016年12月,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刘凛,并互加微信,刘凛向被告自称“刘长福”,是广东牛么王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7年8月18日,刘凛在微信上问左军“晚点问您个事,先忙”。2017年8月19日,刘凛又问左军“牛么网www.nemall.net,我们自营的电商平台做农产品,精选农优农特产品;流量方面,和腾讯、新浪等有合作;我想把新疆的农产品采集上来,卖到沿海地区,就不知可不可行,物流成本和时间…”。被告考虑为新疆果农联系瓜果销售渠道,与援疆干部工作职责对应,于是同意刘凛的建议,由被告负责联系采购产品,原告负责销售,并于2017年11月21日在手机微信上建立“广东精准扶贫团购群1(265)”,邀请刘凛进入该群,并将群主资格转让给刘凛。2017年12月2日,有一新疆草湖镇果农运了一车苹果在东莞滞销,请求佛山驻41团草湖工作队帮忙销售,佛山援疆工作队队长亦电联被告帮忙促销。被告立即告知刘凛,并自行垫资给果农,原告接收该批苹果后,通过线下、线上和在上述微信群中销售等方式,在12月4日销售完毕,刘凛将货款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2017年12月10日,刘凛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按照指定的单价帮忙采购核桃、巴旦木、红枣、哈密瓜等新疆农产品,被告在新疆当地垫资采购后联系物流公司将30吨新疆农产品发运给原告,2017年12月28日晚上,刘凛在“广东精准扶贫团购群1(265)”发送卸车图片,并发“30吨”。在上述第二次新疆农产品销售过程中,有部分消费者对原告的销售行为提出异议,2017年12月31日,“广东精准扶贫团购群1(265)”的群友“3鸿儿”在微信群中提出其已预先付款,去自提的时候却说(葡萄干和无花果)没货;群友“方泽锋”对销售方在群里发的信息可靠性提出异议;群友“石榴籽”针对刘凛回复的“不自提为什么不选快递的”质问提出“我们选快递的也没发货啊”,刘凛对上述质疑回复“你再这样,我以不伺候了。你看着办!!!”。刘凛同时向被告提出“左局,群内顾客全部加客服,然后这个群解散,否则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同时,群友“旭日东升”也提出“加了(客服),电话拨四、五次都无接听,我货未收到,快递信息查不到…”。被告发现后在群中发言“建议先不要退群,给大家一个反映的平台,理解下订单人的情绪和意见,后天开始全力收集意见,核对所有订单,在三天之内理顺所有问题,再大困难想办法解决,下订单的必须补货…刘总,要尽快完善采购小组、销售小组、技术小组等,规范工作。我知道您有困难,但要努力去克服和担当”。2018年1月7日,群友“给我一点点时间?”在“广东精准扶贫团购群1(265)”发出群友“Megan”与刘凛(群微信名“luwis”)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出“朋友在这里说了几句不待商家喜欢的,马上给移出群”,群友“婵娟”提出“麻烦你们明天给出确切的退款时间和不浪费彼此时间的联系方式”。被告在群里联系刘凛“刘总,做好沟通工作,明天给我电话”。2018年1月24日,群友“春天一抹红”要求退回购买葡萄干的货款,被告在群里联系刘凛“请刘总把所有该退款的全部退款!还有多少人?请一一退款”。因原告及刘凛一直未将第二次对接销售的相关款项结清,被告多次要求刘凛解决。2018年3月,刘凛发微信给被告“这么久也没联系了,想想一路起来真不容易,真正付出还是我们两个,还是要有效沟通吧,其实也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2018年3月12日,被告回刘凛“刘总,我们这两次和牛么网一起助推新疆瓜果产地直销确实非常辛苦,影响也很大,很多同事朋友都过问了此事,也提出了很多建议。我们和协会都希望尽快妥善处理此事,政府和协会这边也多次要求你首先将我们垫付的购货款退还给我们,然后再将盈利的钱由牛么网公司和互联网协会妥善分配,各分一半。然而,正是因为你至今没有退还购货款给我们,所以我们才着手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公断。目前我们有效沟通的基础是你将购货款退还给我们,如果没有这个基础,证明都是无效和浪费时间的沟通。”3月13日,被告组建了“起诉刘某非法侵占垫货款、货物群”,群内有成员9人,被告在群内发言“由于刘某耍无赖,存在非法侵占新疆瓜果直销的垫货款、货物以及盈利等情况,经与专业律师沟通,我们将开始收集、整理起诉刘某的相关材料…”,“我们和刘某沟通多次,但是刘某一直耍无赖…”。3月19日,刘凛将被告移出“广东精准扶贫团购群1(265)”,被告在“起诉刘某非法侵占垫货款、货物群”群中指责刘凛是非法占有新疆特产客户的新违法行为。6月10日,被告在上述微信群中表示将尽快起诉刘凛。2018年6月8日,被告通过微信向“他湘游子群”的微信群主“唐超”告知“我拉他(刘凛)入群的,怕他也祸害其他群友,所以请你把他移出群,这样会安全些”、“报警没用,需要有法律途径,我们意见没统一,现在是走法院上诉”。2018年6月17日,在“佛山援疆瓜果飘香”微信群中,群友“罗志源”提出“上次哈密瓜短斤缺两严重”,被告在群内回应“罗先生,牛么网的错了!是不诚信的!他有问题不退款退货的!”,同时被告在群内发言“@所有人,牛么网的任何售卖都和本群无关!本群只允许讲诚信的公司或个人在群里推介。只有讲诚信的企业或个人我们才会和她对接新疆的果农”。6月29日,群友“易连梅”在群中晒出微信截图,称“牛么网太忽悠人了”、“不讲诚信”,被告回应“对的,他不讲诚信是其中的一个问题”,“@所有人,牛么网存在很大问题,是不受欢迎的,群友们要有防范意识,不要在群里发有关牛么网的任何误导信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凛有简单的口头协议,约定双方赚取的利益五五分成,是在互联网协会办公室作出的口头协议。
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与被告没有协议,被告只是介绍互联网协会与原告共同推广农产品。另查明,被告左军在本院有另案起诉原告广东牛么王科技有限公司、刘凛资金返还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604民初6130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权。原告以被告在微信群和现实中恶意攻击其“不诚信”、“骗子”,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原告应对本案存在侵权事实,即被告有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等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没有分配销售利润的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有经济合作或合伙经营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被告的工作性质来看,其作为公务人员响应国家的政策号召被选派援疆,从事精准扶贫和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其为当地果农与被告进行瓜果销售对接工作,亦属其工作范畴。因此,被告参与原告销售新疆农产品、先行垫付果农货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合伙关系,被告是合伙事务决策人的意见无证据证实。其次,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在微信群中发表的针对原告的言论未达到侮辱和诽谤的程度,不能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理由如下:1、分析被告所在微信群的功能、成员构成及规模,微信群“广东精准扶贫团购群1(265)”由被告创建,目的是为了方便参与购买涉案的新疆农产品,主要功能是销售,微信群的成员多数为被告的朋友、同学和老乡,也包含刘凛周边的人员及通过其他方式加入的成员。至于被告设立“起诉刘某非法侵占垫货款、货物群”,目的更加明确,是其在垫付果农货款后,因刘凛欠付货款,被告准备起诉,成员为参与对接销售的相关人员。因此,涉案微信群的功能单一、成员构成相对简单、规模不大。2、原告在销售新疆农产品的过程中的确存在诸多被消费者不满和投诉的问题。根据微信群成员的聊天记录显示,在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期间,多名群友在“广东精准扶贫团购群1(265)”内投诉原告“没货,不退款”、“已付款,没货,要求退款”等问题;2018年6月,亦有群友在“佛山援疆瓜果飘香”投诉原告在销售中“短斤缺两”、“忽悠人”。原告称投诉的网友系被告指使、导演,其并未举证证实。3、在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发现群友投诉原告后,及时安抚群友,并与刘凛沟通,要求妥善处理相关问题,讲求诚信。被告的身份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公职人员,要平衡好援疆工作与协助原告对接销售新疆农产品的事项,另一方面,其是相关微信群的创建者,参与购买的群友或多或少与其有些人际关联,因此,其在微信群中的特殊身份要求其必须行使一定的管理权,这与其安抚群友和协调刘凛的行为相符。4、由于原告并未妥善处理新疆农产品的售后投诉事项,刘凛与被告就返还垫付果农货款产生争议,加之双方未能妥善沟通,刘凛将被告从“广东精准扶贫团购群1(265)”中移出,导致双方的矛盾趋于激化。在上述问题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被告在“起诉刘某非法侵占垫货款、货物群”中指责刘凛“耍无赖”是基于未索回垫付果农货款的情绪化词语,并非恶意诽谤,且被告已对此另案提起诉讼。之后,2018年6月,被告通过微信向“他湘游子群”的微信群主“唐超”建议将刘凛移出微信群的言论属于两人之间的交流,并非发表在公众场合。被告在“佛山援疆瓜果飘香”群指责原告在销售行为中“不诚信”,是针对群友投诉作出的评价,也是为了区分两个微信群里的销售方是不同的主体,这不能视为是对原告的恶意中伤。再次,原告是网络平台的销售方(电商),应提供符合条件的售后服务,对消费者的投诉理性对待,妥善沟通,正确区分投诉与恶意诽谤的界限。综上,被告在微信群中指责原告“不诚信”的销售行为是基于群友投诉和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凛拖欠垫付款的行为,并非无中生有和恶意中伤,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当然,被告也应注意其在微信群等公众场合的言论尺度,理性处理其与被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有侵犯其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发生,故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牛么王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广东牛么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宜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韵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