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02民初2453号
申请人:六安开发区永信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子岭路与经二路交叉口六安金宇数控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0MA2Q4AXY1N。经营者:常云竹,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康健,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巍,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六安金宇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4979996J。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45503706。
法定代表人:徐立,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六安开发区永信汽车修理厂与被申请人六安金宇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六安开发区永信汽车修理厂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原告六安开发区永信汽车修理厂在被申请人六安金宇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的厂房装修装潢及设施设备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安开发区永信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六安金宇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将在其院内的厂房装修装潢及设施设备毁损、灭失,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六安开发区永信汽车修理厂在被申请人六安金宇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的厂房装修装潢及设施设备进行证据保全。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冠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