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清申3号
申请人:安徽省宿州裕源电力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汇源大道南路**。
法定代表人:夏卫国,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宿州市汇源家电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汇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桂冉,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杨天成,男,汉族,1954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第三人:胡民锐,男,汉族,1964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申请人安徽省宿州裕源电力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申请人宿州市汇源家电五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宿州裕源电力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宿州裕源电力综合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宿州裕源电力综合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常茂泉
审判员 周红梅
审判员 袁琳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