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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2财保247号

张士军、张开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士军;张开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财保247号

申请人:张士军,男。

被

申请人:张开良,男。申请人张士军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开良名下的位于莒县故城中路200号华泰丽景花园8幢1单元1-502室的房产及1-004号储藏室各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开良名下的位于莒县故城中路200号华泰丽景花园8幢1单元1-502室的房产及1-004号储藏室各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张士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绪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华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