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2行初118号 原告许伟清。 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阳,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 法定代表人封晓春,该区政府区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钱前,该区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孙利,该区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亚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伟清诉被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吴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伟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阳,被告新吴区政府的出庭负责人钱前及委托代理人孙利、张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伟清诉称,其为原华光村村民。2013年12月华光村经批准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成立了华光股份合作社。2017年1月16日许伟清向华光股份合作社申请公开华光村1996年至2013年度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等信息)。2017年1月23日,华光股份合作社以“在2013年华光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已经轧算完毕,并对上述信息进行了资产量化和公示,因此华光股份合作社对你申请公开的上述内容不再另行公开”。华光股份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文件的要求向包括许伟清在内的村民公开村务信息,其答复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2018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新吴区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其依法责令华光股份合作社公开原华光村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等信息)。但被告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1、确认被告新吴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法;2、判决新吴区政府依法责令华光股份合作社向许伟清公开原华光村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等信息)。 原告许伟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股权证,证明原告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村务信息享有知情权。 2、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原告向华光股份合作社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 3、华光股份合作社的答复,证明该答复内容是违法的,依法应该纠正。 4、锡新旺信复字[2016]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证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旺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旺庄街道)认为相关信息是由华光股份合作社保管,要求原告向华光股份合作社申请公开。 5、[2017]锡新吴复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该决定书维持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 6、申请书及EMS邮寄单,证明原告向被告要求其依法对华光股份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向原告公开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被告新吴区政府辩称,对于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信息公开事项,区政府没有法定监督职责。新吴区政府收到许伟清邮寄的申请书后,及时交给农村事务主管部门即新吴区农经水利局办理,并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许伟清的起诉。 被告新吴区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许伟清邮寄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无锡市村务公开申请表、答复、锡新旺信复字【2016】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2017】锡新吴复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EMS邮寄单,证明了新吴区政府收悉许伟清寄送的材料情况;2、转办证明,证明了新吴区政府将许伟清所涉事宜转办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新吴区农经水利局的事实;3、农经水利局陆福明向许伟清发送的短信记录及旺庄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新吴区农经水利局向许伟清、旺庄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了解相关事宜,并向许伟清进行说明的事实;4、(2017)苏0213行初75号行政裁定书、(2017)苏02行终295号行政裁定书、(2018)苏0213行初89号行政裁定书,证明了许伟清就相同事由起诉旺庄街道及新吴区农经水利局的裁判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告许伟清对被告所举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被告对于原告的证据除了股权证书以外真实性都没有异议,对于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许伟清所举证据和被告新吴区政府所举证据,均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证明许伟清向华光股份合作社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华光股份合作社答复不再另行公开,其申请新吴区政府责令华光股份合作社予以公开等案件事实,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许伟清向华光股份合作社提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华光股份合作社公开“1996年至2013年度原华光村以下村务信息之一:华光村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等信息”。华光股份合作社收到后,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答复,称:“关于你所要求公开的华光村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等信息,在2013年华光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已经轧算完毕,并对上述信息进行了资产量化和公示,因此华光股份合作社对你申请公开的上述内容不再另行公开。”2018年2月5日,许伟清向新吴区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责令华光股份合作社向许伟清公开原华光村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等信息)。2018年2月6日,区农经水利局收到新吴区政府转办的申请书后,经向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调查、了解,由其工作人员陆福明以短信形式告知其前往旺庄街道联系。许伟清认为新吴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本案中,原告许伟清向新吴区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新吴区政府责令华光股份合作社向许伟清公开原华光村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等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新吴区政府不在“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之列,此外亦无其他法律条文规定新吴区政府对原华光村村务信息公开事宜具有法定职责。综上,新吴区政府不具有责令华光股份合作社向许伟清公开原华光村村务信息的法定职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伟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学雁
审判员 马 云
审判员 何 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頔敏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