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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3民督107号

马某与刘某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3民督107号

申请人:马某,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刘某,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马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某称,2019年5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200元,约定利息为24%,约定在2019年6月1日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因约定期限到后,原告多次主动主张向被申请人催要此款本金22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按时还款,因此申请人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向被申请人刘雨臣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22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200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刘某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该支付令,该案督促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马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聂贵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