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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2民初8519号

李滨、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滨;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天久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8519号

申请人:李滨,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表人:鄂宏,系董事长。

被

申请人:辽宁天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

法定代表人:丁素红,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滨与被申请人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天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滨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天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单号是106XXX6保价是5,85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天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滨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天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