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5321民初831号

黄朱胜与黄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朱胜;黄文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321民初831号

原告:黄朱胜,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星,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原告黄朱胜与被告黄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被告变更利息的诉求为: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日原告支付现金20000元给被告,被告即签立借条一份交原告执存。借条约定借款于2017年11月2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利息则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计算。借条下方有被告签名并按捺指模。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亦未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提供相关证据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借款清偿期限现已届满,但被告逾期未还,已属违约,被告依法应负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求,借条中约定逾期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计付,原告认为该利息为贷款利息,符合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自逾期日(即2017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文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至还清款项日止]给原告黄朱胜。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文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芝芝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晶晶

书记员黄玉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