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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2492号

靳松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靳松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2492号移送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被执行人:靳松菊,女,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移送执行靳松菊罚金一案,靳松菊未履行(2019)豫0184刑初3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靳松菊银行存款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冻结申请,造成冻结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