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执120号之一
申请人: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乐天路。
法定代表人:何欢,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方美琴,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被执行人:绥阳县兆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县郑场镇狮山村狮山组。
法定代表人:方美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3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方美琴、绥阳县兆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20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9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美琴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