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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3执120号之一

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方美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方美琴;绥阳县兆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执120号之一

申请人: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乐天路。

法定代表人:何欢,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方美琴,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被执行人:绥阳县兆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县郑场镇狮山村狮山组。

法定代表人:方美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3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方美琴、绥阳县兆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20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9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美琴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