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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859号

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万广等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当事人
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万广;何万江;王矫;何万虎;罗发清;何万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859号

原告: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楼**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1907967X6。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自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冰,甘肃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西路**信用代码:91620200750918347U。

法定代表人:曹正录,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玲,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万广,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何万江,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王矫,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何万虎,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罗发清,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何万山,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吉宝,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万广、何万江、王矫、何万虎、罗发清、何万山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8元,减半收取计5139元,由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卫国

人民陪审员  张素毓

人民陪审员  白彩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汤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