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49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
申请人:滕师,男,壮族,1992年2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旭添、沈顺艺、沈达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唐认川、沈红宇、滕烈基、唐松奇、沈帅、梁交、沈县、沈荣建、沈江、沈镇能、滕师、张培永、苏汉全、梁文慧、唐兵、黄勇、韦松其、赖铭添、刘帝云、周庆新、廖光昌、苏汉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春联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3日立案。 因该案属于涉黑涉恶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全面调查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判决生效后的财产刑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桂0105刑初2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涉案被告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滕师名下财产(查封财产名称、权属以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宁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