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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602民初4914号

文虹与吴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虹;吴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02民初4914号原告文虹,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岳阳市。被告吴飞,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虹与被告吴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文虹承担。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周 祥

人民陪审员 刘 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