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02民初4914号原告文虹,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岳阳市。被告吴飞,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虹与被告吴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文虹承担。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周 祥
人民陪审员 刘 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