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8民初1997号
原告:王友海,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石伟,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蒙阴蒙阴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友海与被告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友海负担。
审判员 张秀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田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