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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8民初1997号

王友海与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友海;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8民初1997号

原告:王友海,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石伟,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蒙阴蒙阴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友海与被告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友海负担。

审判员  张秀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田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