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2324号
原告:禹海明,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宋法宝,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沈文娟,女,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系宋法宝妻子。
原告禹海明诉被告宋法宝、沈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禹海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海明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禹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禹海明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龙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