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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民初2324号

禹海明与宋法宝、沈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禹海明;宋法宝;沈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2324号

原告:禹海明,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宋法宝,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沈文娟,女,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系宋法宝妻子。

原告禹海明诉被告宋法宝、沈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禹海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海明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禹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禹海明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龙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