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72民初865号
申请人:青岛邦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闽江路**国华大厦**。
被
申请人:天水恒信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河南路****iv>
被
申请人:王涛,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
申请人:刘建芳,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申请人青岛邦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水恒信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涛、刘建芳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邦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青岛邦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邦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水恒信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涛、刘建芳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小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