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946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负责人吕天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娟,系该信用卡中心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英,系该信用卡中心职员。
被告:张鲁平,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1.6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15.8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奕好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祥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