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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946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鲁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鲁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946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负责人吕天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娟,系该信用卡中心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英,系该信用卡中心职员。

被告:张鲁平,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1.6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15.8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奕好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祥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