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8908号
原告:罗志辉,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刘汉雄,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辉诉被告刘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诉讼程序搁置,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蓝诗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叶丽伟
书记员彭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