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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财保100号

董红、赵美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红;赵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财保100号

申请人:董红,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赵美玲,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申请人董红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美玲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美玲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华夏世贸广场1#楼1119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保全价值250000元。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董红提供担保的皖L×××××号丰田德宝塞纳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两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董红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