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财保100号
申请人:董红,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赵美玲,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申请人董红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美玲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美玲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华夏世贸广场1#楼1119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保全价值250000元。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董红提供担保的皖L×××××号丰田德宝塞纳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两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董红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