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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91民初1042号

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第一振动机械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第一振动机械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191民初1042号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深圳路相家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03278266。

法定代表人:邓立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峰,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震,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第一振动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辛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1672299XH。

法定代表人:张维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广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第一振动机械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德广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明

人民陪审员  相振军

人民陪审员  张纪方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明明

书记员叶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