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191民初1042号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深圳路相家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03278266。
法定代表人:邓立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峰,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震,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第一振动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辛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1672299XH。
法定代表人:张维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广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第一振动机械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德广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明
人民陪审员 相振军
人民陪审员 张纪方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明明
书记员叶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