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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81民初1080号

李国财与李长均、师素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财;李长均;师素群;李海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民初1080号

原告:李国财,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李长均,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师素群,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李海霞,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李国财与被告李长均、师素群、李海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简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