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民初1080号
原告:李国财,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李长均,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师素群,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李海霞,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李国财与被告李长均、师素群、李海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简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