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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民初2653号

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9-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刘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2民初2653号

申请人: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贵

被

申请人:刘蕊,女,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申请人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蕊名下价值3.7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361910390071733635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刘蕊名下价值3.7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中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 侠附:冻结刘蕊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3.7万元,冻结期限2019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