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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2154号

阚杰与陈国涛、巫家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阚杰;陈国涛;巫家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154号

原告:阚杰,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凯,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涛,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告:巫家红,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阚杰与被告陈国涛、巫家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国涛、巫家红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程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解文阳

人民陪审员  邓发林

人民陪审员  郭小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