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154号
原告:阚杰,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凯,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涛,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告:巫家红,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阚杰与被告陈国涛、巫家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国涛、巫家红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程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解文阳
人民陪审员 邓发林
人民陪审员 郭小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