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83执912-1号
申请执行人:行旭东,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汤红,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行旭东与汤红农村房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088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汤红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汤红名下焦作中旅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1106.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红名下焦作中旅银行账户内存款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