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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1299号

青岛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威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威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14民初1299号

原告:青岛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北后楼社区兴阳路。

法定代表人:纪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威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102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罗才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达公司”)与被告青岛威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廉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已经解除。2、判令威廉公司支付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2月15日期间拖欠的水费、电费等合计16438.5元,滞纳金1953.89元,共计18392.39元。3、判令威廉公司负担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并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诺达公司与威廉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书》,由威廉公司承租诺达公司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世纪美居国际家居建材采购中心二楼整层24000平方米及三楼东西轴南侧部分12000平方米,合同约定面积共计36000平方米,租期12年,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合同6.1约定承租期内威廉公司应按照水费5元/立方、电费1.2元/度的标准于每月15日前向诺达公司足额交纳。合同6.3约定,租金、空调费、质量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威廉公司应及时交纳或补齐,逾期或者未足额交纳者,除补齐所欠金额外,每逾期1天,按所欠金额的5‰交纳滞纳金,逾期3天,除支付违约金外,诺达公司有权停止供电,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损失由威廉公司承担,并由威廉公司赔偿由此给诺达公司造成的损失。租赁合同签订后,诺达公司依约交付租赁物后,威廉公司未如期交纳水费、电费、滞纳金等,诺达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后诺达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登报的形式发布《解除合同公告》,解除与威廉公司的租赁合同。威廉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所欠费用,给诺达物业带来巨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威廉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诺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诺达公司提交《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证明诺达公司与威廉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诺达公司同意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威廉公司经营北大门品牌及办公室用,租期三年,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9月6日为装修免租期,期间水电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按月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电费、税费、空调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合同6.3约定如被告违约除补齐所欠金额外,每逾期一天按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逾期三天,除支付违约金外,原告有权停止供电,并单方终止合同损失由被告承担。

二、诺达公司提交威廉装饰(北大门)欠水、电费明细一份,证明被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15日欠水电费共计18392.39元,含滞纳金。

三、诺达公司提交《欠费通知单》,证明2017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该通知单,通知原告要求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到客户服务中心缴纳水、电、空调费共计1308272.5元,逾期将停止水、电等服务,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但由于其签名字迹潦草且时间较长,无法辨识由谁所签。

四、诺达公司提交解除合同通知书、EMS邮寄单及公告,证明原告按照被告在合同中写明的地址,通过EMS向被告邮寄送达该通知书,但被告未签收,后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在《半岛都市报》以公告形式通知被告因拖欠水电等费用,已严重影响原告经营,又因被告无法联系,故按原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五、不动产登记薄、房产证、《商业用房(摊位)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分别为2014年10月1日和2017年10月1日,证明我方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政建公司将城阳区兴阳路778号1号楼商业负一层至四层778号1号楼商业用房[(摊位)面积约为206390.44平方米],租赁给我方,该合同第3页第五条第2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承租商业用房(摊位)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上述共同证实我方经政建集团许可,对外转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诺达公司与威廉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书》,此后又签订《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威廉公司租赁诺达公司管理的青岛市城阳区二楼24000平方米及三楼东西轴南侧部分12000平方米用于经营北大门品牌,租期自2017年9月6日至2029年6月5日,免租期为6个月,自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双方约定租金0.6元/平方米,第一年度租金按季度给付,承租人需提前30日给付下一季度的租金,威廉公司给付了首期三个月租金197100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电费、水费需于每月15日前交给诺达公司,并约定逾期交纳水电费,承租人需按照欠交金额交纳日5‰的滞纳金,且出租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2017年11月23日,诺达公司向威廉公司出具《欠费通知单》,通知该公司由于其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10月31日欠缴水、电、空调费共计1308272.5元月,要求其于2017年11月30日缴纳所欠费用。

三、2018年1月8日,诺达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称威廉公司自2017年9月6日入场以来,多次迟交水、电费用,且拖欠冬季空调费用共计1296000元。其拖欠行为属于根本违约,现正式通知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于2018年1月10日正式解除。但该通知通过EMS邮寄给威廉公司,该公司未签收。

四、2018年1月19日,诺达公司在《半岛都市报》刊登解除合同公告,通知威廉公司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1月10日正式解除。

五、涉案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为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与诺达公司签订合同,由诺达公司对租赁物进行统一出租及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均应遵从。威廉公司作为承租方应按照与诺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履行给付水费、电费的义务,但是威廉公司并未如约给付。威廉公司在合同租赁期限内,擅自离开承租的房产,且无法联系,使得诺达公司的租金利益及期待性利益受有损失。威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诺达公司以此为由,要求与威廉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于2018年1月10日解除,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诺达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对威廉公司主张所欠付水、电费等共计18392.39元的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对此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青岛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威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于2018年1月10日解除。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岛威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景艳丽

审 判 员  李 珂

人民陪审员  陶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雷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