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财保1226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海燕,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松,男,199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
申请人:蒋其松,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海燕、王松与被申请人蒋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其松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鲁1302财保12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王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莲花商城分理处账户为62×××75内存款(应冻结120万元,已冻结2.11元),冻结了王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账户为62×××70内存款(应冻结120万元,已冻结1798.37元),查封了王海燕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平邑县的房产一套。2019年6月5日,王海燕、王松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8191号民事裁定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民辖9号民事裁定书和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28民初578号民事裁定书,主张蒋其松已撤回对其两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其松诉王海燕、王松、郑现光、姬凤云、彭坤、刘明、孙士波、姬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作出(2018)鲁1302民初18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移送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后,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因王松、王海燕等人系其法院工作人员,不便审理,报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1月2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民辖9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6月3日,蒋其松向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海燕、王松的起诉,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28民初57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蒋其松撤回起诉。因蒋其松已撤回对王海燕、王松的起诉,故王海燕、王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房产、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王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莲花商城分理处账户为62×××75内存款、王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账户为62×××70内存款共计1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王海燕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平邑县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