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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执847号之一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生;冯德兰;张海东;江兆兴;江伟;张宗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

被执行人:江永生,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

被执行人:冯德兰,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

被执行人:张海东,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

被执行人:江兆兴,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

被执行人:江伟,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

被执行人:张宗芹,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东位于沂源县县城新城路北侧和源名居居民小区8号楼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2012080177,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海东位于沂源县县城新城路北侧和源名居居民小区8号楼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2012080177。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家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唐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