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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3执恢8号

代小军、田其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3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小军;田其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代小军,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田其永,男性,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中会与被执行人莫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鲍中会司与被执行人莫晓娟于2019年6月4日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莫晓娟从2019年6月起,每月偿还鲍中会500.00元,直至还清12000.00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23民初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先卫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骆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