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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执517号

梁洪与伍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洪;伍洪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2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梁洪,男,生于1978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石佛镇。

被执行人:伍洪权,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回澜镇。本院在执行梁洪与伍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伍洪权在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有住宅一套;被执行人伍洪权有“比亚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伍洪权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的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伍洪权所有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效力灭失,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任 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