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2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梁洪,男,生于1978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石佛镇。
被执行人:伍洪权,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回澜镇。本院在执行梁洪与伍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伍洪权在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有住宅一套;被执行人伍洪权有“比亚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伍洪权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的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伍洪权所有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效力灭失,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任 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