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103民初2826号

南宁市通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尚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尚才;南宁市通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2826号

原告:南宁市通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大道****。

法定代表人:韦群英。

被告:张尚才,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宁市通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尚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通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其余57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陈华婕

审 判 员  谭 妤

人民陪审员  黄廷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覃景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