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3409号
原告:黄香源,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居民。
被告:管仪康,男,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居民。
原告黄香源与被告管仪康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根据原告提供管仪康的地址送达诉状副本和传票,因其提供的地址信息有误而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香源的起诉。
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九年五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天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