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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2民初3409号

黄香源与管仪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香源;管仪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3409号

原告:黄香源,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居民。

被告:管仪康,男,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居民。

原告黄香源与被告管仪康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根据原告提供管仪康的地址送达诉状副本和传票,因其提供的地址信息有误而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香源的起诉。

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九年五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天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