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49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98号吴中商务中心。被执行人苏州凌波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新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苏州凌波无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该案(2019)苏0506行审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凌波无尘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凌波无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