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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2490号

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与苏州凌波无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苏州凌波无尘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49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98号吴中商务中心。被执行人苏州凌波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新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苏州凌波无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该案(2019)苏0506行审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凌波无尘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凌波无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