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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1民初836号

易昜与湖北华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易琼芝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事人
易昜;湖北华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易琼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1民初836号

原告:易昜。

被告:湖北华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昜,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实际

负责人:易琼芝。)

被告:易琼芝。 以上二被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杰,广东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为答辩,代为递交证据,代为签署签收各种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原告易昜与被告湖北华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易琼芝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昜于2019年6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易昜负担。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  袁腾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