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1民初836号
原告:易昜。
被告:湖北华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昜,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实际
负责人:易琼芝。)
被告:易琼芝。 以上二被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杰,广东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为答辩,代为递交证据,代为签署签收各种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原告易昜与被告湖北华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易琼芝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昜于2019年6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易昜负担。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 袁腾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