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302行审14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惠民路856号。 负责人冯金考,局长。 被执行人卓世法,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违法行为地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吟州新村127号旁。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鹿罚[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拆除、没收建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温土资鹿罚[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1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将非法占用的70.01平方米城镇用地退还吟州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限期拆除位于52.83平方米耕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3、没收非法占用城镇用地上的70.01平方米建筑物;4、对其非法占用70.01平方米城镇用地的行为处以2030.29元罚款(以每平方米29元的标准执行);破坏52.83平发米耕地的行为处以3803.76元的罚款(以每平方米72元的标准执行),合计罚款5834.05元。2019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仅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拆除、没收建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温土资鹿罚[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其将非法占用的70.01平方米城镇用地退还吟州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项及限期拆除位于52.83平方米耕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项,由鹿城区人民政府七都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予以配合;没收非法占用城镇用地上的70.01平方米建筑物项,由鹿城区人民政府七都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佳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金 捷
书 记 员 杨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