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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3059号

李芬与江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15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芬;江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3059号

原告:李芬,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江树芳,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李芬与被告江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树芳立即归还李芬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19日,江树芳以经营周转需资金为由向李芬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付息,但江树芳借款后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此后就以经济困难不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为此,李芬诉至法院。 江树芳未作书面答辩。 李芬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江树芳对李芬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李芬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5月19日,江树芳出具一份借据给李芬,该借据的主要内容为“兹有江树芳向李芬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利息按每月3.2%计算,每月17日付息;如未按时付息,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2%计算,届时债务人如有违约或无力偿还本笔借款,债权人可据此借据对借款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理,含借款本金、应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及其它为追回借款所花的一切费用。借款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借款人:江树芳2009.5.19”。借款后,江树芳按约支付三个月利息,之后,未再支付李芬利息,亦未归还借款本金。为此,李芬于2019年4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李芬与江树芳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3.2%,未约定借款期限,李芬有权随时要求江树芳归还借款本息。江树芳不按约支付李芬利息,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还借款本息。李芬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江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江树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芬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200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江树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敏(代)

书记员 饶珊(代)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负担。 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