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7573号
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中信东泰花园富华苑**10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2598N。
法定代表人:叶志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梅,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85784823。
法定代表人:陆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4日,原告以需对欠款金额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原告未实际缴纳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邹国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凤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