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11627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宏川塑料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清源工业区工业大道**之**仓。经营者:张宏芳,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埼,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胜广塑料制品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接西一街****之一。经营者:程灵丹,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
申请人:程灵丹,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
申请人:刘元潮,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即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宏川塑料购销部与被告(即被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胜广塑料制品销售部、程灵丹、刘元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宏川塑料购销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胜广塑料制品销售部、程灵丹、刘元潮的银行存款82743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宏川塑料购销部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宏川塑料购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胜广塑料制品销售部、程灵丹、刘元潮的银行存款82743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657.1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宏川塑料购销部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伟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桂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