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2251号之一原告杨岸,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孙兰兰,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岸与被告孙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兰兰的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岸撤回对被告孙兰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239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69元,由原告杨岸负担。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佘余熠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