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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民初2251号之一

杨岸与孙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岸;孙兰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2251号之一原告杨岸,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孙兰兰,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岸与被告孙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兰兰的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岸撤回对被告孙兰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239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69元,由原告杨岸负担。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佘余熠熠 百度搜索“”